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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
发布时间:2015-10-19 09:10:48.0 | 文章来源::  | 发布人:admin
为更好地规范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根据国家语委《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 报名

1.各测试机构应在每年12月底以前向省普通话培训工测试中心提交下年度测试计划,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测试计划应抱括测试月份、应试人员类别及人数等内容。

2.按国家或省规定应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当地普通话水平测试机构集体报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交1寸正面免冠照照片1张,由市级或高校测试机构安排测试。

3.其他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可直接到当地普通话测试机构报名,按要求填写申请表,由市级或高校测试机构安排测试。

4.测试机构应在测试前将测试人员和有关情况报省测试中心,并取有关表格资料和编号。

二.考场

5.测试机构根据测试计划和报名情况提前安排测试点和考场每个测试点应安排负责人1 名,视导员1-2名。每个考场安排测试员2-3名,工作人员适量。测试量以40人/天左右为宜(按8小时/天计)。

6.测试点要安排足够的考场、备测室、工作人员休息室。测试环境整洁安静,标志明显,候测室应在醒目处张挂测试要求和有关规定。

7.考场内应配备必需的电源、录音机及磁带、计算器、计时器以及测试用桌椅。

8.所有人员进入测试工作室均应关闭随身携带的通讯设备。

三.测试

9.普通话水平测试题由省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统一印制,以市和高校为单位到省测试中心领取。

10.测试员应自觉遵守“认真负责、团结协作、公正廉洁”的工作纪律,保证测试质量,维护测试声誉。

11.应试人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指定测试点,经查验无误后,按顺序抽取考题备测。应试人备测时间为8-10分钟。

12.测试员在实施测试时应佩带印有姓名、编号的胸牌,在测试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与应试人员在考场内谈论与测试无关的问题。

13.测试员应提前领取试卷、应试人员名单和录音机、磁带等用品,根据编号核对应试人是否人号相符,引导应试人进入测试程序,并制止应试人不符合测试规定的言行。

14.测试员执行测试时,亲属及本单位(高校本系)人员应回避。

15.测试录音应声音清晰,音量适中,以利复审、完整的测试录音应抱括:姓名、单位、考号、题号以及全部测试内容。

录音带(60分钟)一般可录入4人(A、B面各2人),不得了出现同一人跨面跨盒,录音,和缺头少尾现象。

16.测试录音标签应写明测试点、考场编号、组别、应试人姓名、测试日期 、题号、录音人签 名等项内容,标签应与录音带内容相符。

17.测试员评分记录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符号清晰、明了便于统计和复审。

18.县(市、区)独立实施测试时,必须在上级测试机构派出的视导员的指导、监督下方可进行。

19.测试成绩要填写准确、清楚、测试成绩均保留一位小数。不同测试员评定的成绩出现等差时由测试小组复议,出现级差时由视导员主持再评。

20.《测试评分记录表》、《测试成绩登记表》和《应试人成绩单》均应签署单位测试员全名及测试日期。

21.每次测试完毕,测试点负责人和测试视导员应将测试情况写出书面小结报送测试机构存档。

四.质量检查和复审

22.省、市级测试机构负责对下一级测试机构进行常规性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3.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一级甲等成绩(录音)送国家测试机构复审,一级乙等成绩(录音)送省级测试机构复审或抽查。复审一级乙等成绩的2名测试员中到少应有1名国家级测试员。

24.复审应填写记录。复审成绩与原成绩出现等级差异时,须经复审机构复议写出复议意见。复议意见应归纳准确,表述清楚、规范。复审记录与复议意见应书面反馈送审机构存档。

25.送审的测试录音不符合要求,以致无法听清内容,或内容与名单、考题不符者,审听人可拒绝复审,并及时通知送审机构。

五.证书

26.《普通话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委统一印制,省语委统一编号、颁发。有效期5年,全国通用。

27.证书芯上的等级栏统一盖印省测试中心发放的等级章。

六.测试档案的建立与保管

28.测试工作档案: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有关规定,测试实施机构沿革,测试工作规划,年度培训测试计划和总结,考场编排记录,发放和上交的登记表(省、市或高校各有一份)测试员、视导员聘任及工作情况测试小结等。

29.应试人备查档案:测试申请表、准考证(副本)试题、测试录音、测试员评分记录,测试员评分记录、复审记录、成绩单等。

30.测试员业务档案:测试员培养、培训记录,测试员评判质量检查(或抽查)情况记录,测试员工作态度,守纪情况、考核及奖罚记录等。

31.测试工作档案和测试员业务档案应长期妥善保存;测试录音档案保存期为2年,其余应试人的档案保存期为5年。

山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会室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